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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员工在哺乳期内合同到期,自己要求离职的话,社保停保的原因是写合同到期还是本人意愿接触劳动合同

综合法律 2019-03-28 11: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单位应从合同到期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于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可以随时解除,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原劳动合同不续签的经济补偿;一部分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 要分情况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赋予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则三十日后就可以在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离开,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提前离开了,则只有在因劳动者的自行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才应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同意不用待三十日后离开,则用人单位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仍在劳动合同期限的,如果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法的服务期协议,则这时就需要根据服务期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违约金。
      如果劳动者是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反,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仲裁期间合同到期,不续签就可以到期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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