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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8年11月由于嫁人户口由娘家迁出,但村里于98年1月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但村里并没有分给土地。我能要回我的土地吗?但村里于98年1月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但村里并没有分给土地。我能要回我的土地吗?

合同纠纷 2019-04-01 20: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子拆迁的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拆迁补偿是补偿给产权人的。产权置换是按房子面积计算。 如果房子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以后房产证也没有加名,离婚的时候不会分割,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可以要求补偿房产的增值部分。
  •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据此,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土地是可以继承的,孩子母亲与孩子;就有权利向二老主张权利,取回自己应得的一部分土地。
    否则,该土地应由集体收回。如还有问题可与我一对一咨询,或直接致电与我,如问题已明了,请采纳。
  •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
    (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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