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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有几种情形

交通事故赔偿 2023-12-14 1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如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如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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