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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是我女儿的名字,在没和女儿商议的情况下我把房屋出售,收了对买方定金和一部分预付款,而没有签订售房合同,现在女儿知道了不愿意出售该房子,我和买方商议愿意按定金的双倍退还买方,而买方并不同意,这种情况怎么办房屋产权是我女儿的名字,收了对买方定金和一部分预付款,而买方并不同意

合同纠纷 2019-03-25 20: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共有房屋若想要合法出售,有两种办法,其中一种就是得到共有人的同意,并且让他们在同意书上签字。只要他们同意出售该房屋,也就同样被视为卖方,房屋买卖所获得的 依法进行分割即可。
    另一种办法就是找到房屋的其他共有人,让他们以继承、转让或者赠与的方式来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从而使共有房屋变成你个人的房屋,这时你就可以自行处置该房产了。不过,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亲属之间,比如父母买的房子赠与给你,或者你继承了父母的房子,因此,转让房屋的形式是较为常见的。
  • 购房人签合同前应先看一下前面的说明,明确以下问题:
    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虽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编号、印制,但仅是在本市取得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
    2、合同文本〔〕中为选择内容,并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供房地产商和购房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房地产商和购房人都有权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3、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示范文本〔〕中内容的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维权?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定金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多种类型,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违约定金和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双方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当该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由违反承诺的一方接受定金处罚。立约定金的设立是在主合同签订之前,其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而违约定金的设立是在主合同签订的同时或之后,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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