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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个关于离婚后房产纠纷的案例!我和前妻由于她婚内出轨于2015年4月底办理了离婚手续!我们之间的婚内财产就是一套六十平方左右的商品房,离婚后前妻在15年4月底在公证处签了一份委托我卖房的委托书!我在2015年11月底将房子出售了出去,因为由于房子没有到两年所以房产还不能过户 经过我和买家的协调我们大家一起配合两年期蛮在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7月28日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了 但是我前妻不肯配合 直到现在还没办理,买家一直催促,现在正以起诉的方式要求我前妻强行过户,我第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律师 前妻不肯配合过户 买家起诉最后过户是强制性的吗?还有一个问题 是关于我和前妻在这套房产中的我想咨询一个关于离婚后房产纠纷的案例!因为由于房子没有到两年所以房产还不能过户 买家起诉最后过户是强制性的吗?

离婚 2019-06-01 11: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后取得房产的一种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服役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计入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时,也可将自己占有的份额视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
  •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这一般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婚前财产。
  • 《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市高院对“婚前承租”的概念作了进一步解释,其内涵是: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单位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单独购买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使用权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人个人所有,剩余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
  • 关于强制过户包括多种类型的过户,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过户,但是并非所有的强制过户诉求都会得到法律支持,有些情况下不适宜判决强制过户,那么守约方也只能选择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一、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强制过户吗。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难看出,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乙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补救或者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即要求强制过户)是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诉求。但是并非所有的强制过户诉求都会得到法律支持,有些情况下不适宜判决强制过户,那么守约方也只能选择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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