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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购房首付~领证后以双方共同名义办理贷款,以后再以女方名义买房被视为第几套房产?

离婚 2019-04-09 09: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取得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虽然对于此种情形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争议很大,但笔者认为,确定同财产不仅要看它产生的时间,还要考察其与原权利的关系。婚前个人权利与其它权利一样,都是经济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利益已在婚前产生,其在婚后改变为有形财产或另一种权利,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其本质并未改变,因而仍然是个人财产。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对此提供了的益的启示,按其规定,因结婚前之个人权利而取得之财产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不属于共同财产(第1584条)。其第1585条具体列举出以下几种情形:
    (1)因对在上述日期(结婚日)前已存在但在该日期后分割之末清算财产拥有权利而取得之财产;
    (2)取得时效所根据之占有在上述日期前已开始者,透过此时效之完成而取得之财产:
    (3)在上述日期前以保留所有权之买卖形式买入之财产;
    (4)优先权所根据之状况在上述日期前已存在者,透过行使此权利而取得之财产。因此,此得情形下,房屋应属于个人财产。
  • 购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  
    一、如何购房贷款  借款人申请→贷前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公证、担保等手续→发放贷款→资料归档→贷后管理→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二、购房贷款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2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4、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三、购房贷款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5、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6、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7、以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四、购房贷款的额度  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贷款额度为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80%(以二者低者为准),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以上是为您提供的购房贷款的流程及需要的相关条件及材料,需要贷款购房的朋友应先对这方面的知识进行了解,去办理贷款前,将各项材料准备好,以免多次奔波劳碌。
  • 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婚前父母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还贷款。需要看房产证登记人名字来定住房产权。
      如果房产证是一方名字,又是婚前购买,所以住房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住房归登记人个人所有,另一方的权益是自领取结婚证起还贷数额的一半,以及自婚后还贷起住房增值部分权益的一半。
      若房产证登记人是夫妻俩名字,那么住房产权属于夫妻俩共有,一人一半权益。离婚时可以协议平均分配住房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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