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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条件及效力是什么,有什么规定

其他 2023-12-15 07: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依法提存的,视为交付标的物;
    2、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标的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 提存条件如下: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效力如下:
    1、自提存有效成立以来,债务人消除了债权人的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损坏、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提存的适用条件有:
    1、提存主体合格。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
    2、提存的合同债务有效,已履行;
    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存款的目的是消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不是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
    因此,只有合法原因才能存款,债务人不能随意存款;
    4、提存客体适当。提存对象,即提存标的物,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原则上是债务人应当支付的物品,应当适当提存。
    存款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原因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可以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志交给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制度。
    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后,合同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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