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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具有怎样的对外效力,有什么规定

抵押担保 2023-12-15 08: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抵押权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
    1、房屋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人仍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2、在一般情形下,抵押权优先于其它债权清偿;
    3、同一房屋设定的多个抵押权存在清偿顺序,先抵押的,优先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房屋抵押权对外效力具体表现如下:
    1、房屋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人仍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2、在一般情形下,抵押权优先于其它债权清偿;
    3、同一房屋设定的多个抵押权存在清偿顺序。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能够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能够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房屋抵押权具有的对外效力是:租赁关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抵押权效力不及于该租赁关系,抵押权实现,租赁关系解除;在房屋抵押权设定之前存在并登记的用益物权具有对抗抵押权的效力;在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担保的债权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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