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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四川荣县来牟镇的人,现在一直在外务工。2010年我生下一个男孩,2012年又生一女,我老公是辽宁省沈阳市的,我们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由于生二胎没有办理准生证,属于超生,两个小孩都把户口上到我户口上了,现在计生办要追罚款。请问依据来牟镇的计划生育我要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我们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由于生二胎没有办理准生证,请问依据来牟镇的计划生育我要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离婚 2019-05-13 15: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缴纳社会抚养费是针对于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相关人员。另外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指定的银行,也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 在没有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生育了孩子,即非婚生育,这种情况属违法生育,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省人口计生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城镇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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