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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有规定吗?

房屋产权 2023-12-18 0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自建房管理规定是什么
    1、自建房管理规定包括:
    (1)不准随意多层修建;
    (2)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规作出规定;
    (3)不准擅自改变用途。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
    (4)不准未批先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违章建筑的危害有哪些
    违章建筑的危害包括:
    1、违章建筑通常偷偷摸摸进行抢建,时间仓促,施工人员水平参差,缺乏质量检测,房屋质量没有保障,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2、影响了政府威信、形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恶性循环,造成连锁反应,导致了违章建筑的扩散,后患无穷;
    3、违章建筑不拆除,将严重影响新的项目按规划实施;
    4、激化社会矛盾。有的往往是倾其所有投入,一旦必须拆除而又无赔偿,将血本无归,违章搭建一些用房,对周边住户和单位产生影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 关于农村自建房的法律规定: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建房者需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户籍证明、自建房的施工图及方案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由乡镇政府进行审批,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建房。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农村自建房政策:
    1、现在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2、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3、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所谓农村自建房,就是说它是经过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拿到了建设许可证,就能够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或者是允许的土地上建造房子,就被称之为农村自建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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