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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要办什么手续

房屋产权 2023-12-18 02: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村自建房手续:
    1、首先由建房户提出申请,户主提出书面申请之后,会让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
    2、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按照实际情况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村民委员会递交到镇政府,然后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4、镇政府会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5、镇政府张榜公布初审意见,如果没有人员反对的,会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6、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7、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而且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然后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11、建房户领取房屋产权证。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法律分析:农村自建房审批办理程序: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分析:农村自建房办理房产证,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由于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过审批,因此,农村房屋房产证的办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买房后办证。 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领取房产证。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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