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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投保要注意有什么

其他 2023-12-18 08: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车辆保额确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获实际损失的赔偿;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车辆投保时,投保人注意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要求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等重要事项。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车辆投保时,投保人注意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要求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等重要事项。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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