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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掉的安置房可以要回来吗?

房屋买卖 2023-12-18 18: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一、如果该安置房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完成了房屋产权的过户,则不能要回来。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将房屋要回来。但是,卖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分析:
    一、如果该安置房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完成了房屋产权的过户,则不能要回来。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将房屋要回来。但是,卖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安置房卖了过户的一般不可以要回。办理过户登记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关于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终止,非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不可随意要回。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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