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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里的请求事项如何填写。

损害赔偿 2019-04-20 14: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时,为避免后续证据缺失等原因,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一定要记录现场,多方位拍照录像,尽可能保存现场,等待警察到来。
  • 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达到致残的程度,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的范围包括以下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由此可知,公安交管部门需要在调解期限的第一天开始调解,并在之后的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那么调解期限的第一天是如何确定的呢?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财产损失之日起。
  • 在交通事故中,应严格按照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注意事项实行:第一,只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都适用。第二,适用的范围也是“由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非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所有的损失范围都适用。
    第三,只有机动车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四,机动车方限定减轻责任的条件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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