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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不正当竞争 2023-12-20 07: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价格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强制限制转售价格;通过协议串通操纵价格;实行价格倾销,排斥、损害竞争对手;牟取暴利凭借市场主导地位;通过回扣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销售价格低于商品成本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 价格垄断的确定: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倾销;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价格垄断的确定: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倾销;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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