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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不愉快,双方同意子女无需赡养父母而签订协议书,但是没有公正,请问,是不是不公正,都不具有法律效益,子女赡养父母应该执行?双方同意子女无需赡养父母而签订协议书,是不是不公正,子女赡养父母应该执行?

离婚 2019-05-17 10: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在收养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养子女应当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即使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也应当支付生活费。
  • 赡养协议书格式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居中写“赡养协议”四个字  
    2、要在开头写明甲乙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  
    3、在协议中不得出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的内容  
    4、赡养协议中必须写清楚被赡养人与赡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5、必须写明被赡养人生病时,赡养人必须给予及时的医治,并且生活照料与护理。  
    6、被赡养人如果无力支付医疗、护理和照料产生的费用,应有赡养人承担。  
    7、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由赡养人护理。  
    8、除了以上保障被赡养人的权益的同时,必须在条款中体现赡养人不得未经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侵占被赡养人的财产。  在起草赡养协议的时候尽量写的具体,全面。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子女对父母享有要求被抚养的权利,父母对子女享有要求被赡养的权利,而且这样的权利义务不是对等的,不会因父母未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消除。  相关知识  子女有哪些赡养义务: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有明确规定。
      因此,不赡养父母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违法行为,但不一定涉嫌犯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可能涉嫌遗弃罪。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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