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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2013年买的商品房,这三年间水电暖一直存在问题,楼道照明从来没有过,卫生也很一般,门卫也不存在,和当时承诺的大相径庭,所以整个小区都团结起来不交物业费,因为我们怀疑这个所谓的物业根本没有经营资质,前天物业为了让业主们缴纳物业费,给整个小区停水,要求缴纳所拖欠的所有物业费,水费每吨3.8元也要求如数缴纳,水费每吨加收1.0元的二次增压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业主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物业就是几个地痞组成的所以整个小区都团结起来不交物业费,要求缴纳所拖欠的所有物业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业主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合法律 2019-04-01 05: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停水停电的。业主因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违反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违约的业主督促其交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法律没有赋予物业公司可以断水断电。加之,业主供水供电是分别与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签订供水供电协议,交纳相关费用来获取的。它和业主要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是两码事。物业公司显然这样做是错误的,而且是违法的。
    如果因停水停电造成损失的,业主可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
  •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综上所述,我国物业费诉讼时效是两年。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
    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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