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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民房浇筑混凝土的时候,有工人坠楼身亡,身亡家属起诉说是吊车吊杆碰掉的,事实不是,是他自己在房顶后退坠落的,他起诉包工头没资质建房,没有施工安全措施,要求赔偿,请问一下,吊车有责任吗,要赔偿吗?关键不是吊车碰到他的,他们家属和法院陈述说是吊车碰下来的有工人坠楼身亡,身亡家属起诉说是吊车吊杆碰掉的,没有施工安全措施,要求赔偿,吊车有责任吗,要赔偿吗?

损害赔偿 2019-04-04 11: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如包工头不具备用人资格的,应将发包单位即建设单位列为被诉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单位、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4.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5.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防范措施,一般默认为危险有害因素的防范(或者叫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分为三类:
    工程技术措施:消除、隔离、替代、稀释等措施
    管理措施:培训、监测、应急等等
    个体防护:就是PPE 个体劳动防护。
    针对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都应采取以上三大类措施一类或多类进行防控。

  •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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