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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机动车买卖协议有法律效应吗?如果机动车卖出,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连带责任吗

交通事故 2019-04-21 23: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车辆买卖未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
    (2)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之后,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而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因而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登记过户是机动车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 如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述,且车辆不属于盗抢、报废、拼装车辆,此协议有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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