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上海XX公司是一个日企,要搬厂到江苏太仓XX,它在上海还有别的部门,也是分公司吧,合同签的工作地点是上海,公司是员工要么调部门,那么离职,我想问员工不去有得到补偿吗,注册地点是,剩下的所为的分公司在其它区,请问员工哪都不去有补偿吗公司是员工要么调部门,那么离职,我想问员工不去有得到补偿吗,注册地点是,请问员工哪都不去有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19-05-14 13: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引发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有的企业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尽量节省企业支出。

    (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广大的农民工和外来工,文化层次较低,社会地位不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很小。
    二是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公司搬厂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愿意去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 员工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常见的补偿款项有下列几项:
    1、双倍工资
    前提是建立劳动关系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过时效(1年),标准每月实际工资。
    2、经济补偿金
    前提非因员工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如重大过错、主动辞职等;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离职前12个月的)乘以在此单位工作年限(零头部分不满半年记为
    0.5,满半年记为1)。
    (1)如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协商一;
    (2) 员工因拖欠工资、未交保险等原因辞职 ;
    (3)单位因员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或其他情势变更等原因,经过调岗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4) 经济性裁员 ;
    (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的;
    3、待通知金
    前提同上述 c 项情形;标准为上月工资;
    4、违法解除
    劳动关系赔偿金前提为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能满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或程序;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