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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在公安机关保存吗?可以查阅吗

刑事辩护 2023-12-24 11: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及其当初的代理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 当事人本人无权查阅刑事案件的案卷,只有接受委托的律师才可以查,并且必须是案件审查期间为了行使辩护权才可以查阅复印案卷材料。并且律师也不能向当事人透露案卷内容。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 当事人本人无权查阅刑事案件的案卷,只有接受委托的律师才可以查,并且必须是案件审查期间为了行使辩护权才可以查阅复印案卷材料。并且律师也不能向当事人透露案卷内容。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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