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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批准了盖四层楼,但是还想再盖多一层,属于违法建筑吗?如果是的话是不是就要整栋楼拆除

拆迁补偿 2023-12-24 20: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以下情形都可认定为违章建筑: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按照违规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私自改建的建筑以及私自加建的建筑;农村非农建设用地非法兴建的建筑或者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卖兴建的建筑;村民自用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建筑;擅自改变其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超期仍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建筑。对于这些违章建筑的处理,一般采取的是限期拆除,限期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如果违法建筑通过补正手续成为了合法建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会影响重要建筑物的主体安全、根据现有技术不能对违法建筑进行拆迁,或者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用拆除该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七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如果违法建筑通过补正手续成为了合法建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会影响重要建筑物的主体安全、根据现有技术不能对违法建筑进行拆迁,或者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用拆除该违法建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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