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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候遇到了一个问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跟公司签订了一个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内容中包括以下几点:一,在公司任职期间,申请的专利归公司所有。二,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的专利也归公司所有。三,对公司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为无限期,直到公司宣布机密失效。四,保密费在发放月薪时已经考虑到,是月薪的50%,已经计算在月薪里。五,保存商业机密的设备归公司所有。六,对于乙方(我)使用的技术,如果侵犯知识产权,由我个人负责,产生的赔偿也由我个人负责。七,保密违约金为税前年薪的5至10倍。另外,在协议中,只约定了乙方(我)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赔偿。并未申明我的权利,以及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并且没有竞业禁止相关条款。我刚入职,不留心就签了这个协议。我想问下,这个合同是否是显失公平,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在没有竞业禁止的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为税前年薪的5至10倍(约50-100万)是否过高?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A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候遇到了一个问题。如果侵犯知识产权,是否可以申请撤销?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知识产权 2019-05-23 08: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竞业限制必须根据劳动合同的要求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数额约定优先,无约定的,不得低于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不能超过2年的限制。
  •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关于专项培训服务和保密条款的特别约定,不能因其他任何事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专业培训和保密条款”外,任何事项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  不过,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对于其他条款,双方仍应诚实、认真履行。至于劳动者该不该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劳动法》第
    24、31条规定,劳动者在与公司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前30日书面请辞,后因公司未答复才离职,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 如果案件被撤销,或者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取保候审自然也会撤销。如果案件一直进展,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就要等法院判决之后才会撤销。法院判决后,公安会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如果取保候审期限满一年,但办案单位仍无法办结案件,就只能撤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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