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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但是夫妻已经没有共同财产,但男方不承认自己花了,要女方赔偿怎么办

离婚 2018-07-24 18: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不一定需要赔偿女方,离婚赔偿是有条件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只要有上述赔偿就需要赔偿,如果没有就不需要。所谓的青春损失、机会损失等等都于法无据。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怎样才算是公平应当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可以法院判决。
    子女并不能直接获得财产,但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数额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如果因为一方有外遇而导致离婚的,在构成同居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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