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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幼儿园的孩子在学校摔伤了,右臂骨折,校方应付什么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2-27 12: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幼儿孩子胳膊摔折,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幼儿受到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导致幼儿在幼儿园受伤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有过错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小孩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应该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因为幼儿园的这些孩子全部都是属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那幼儿园就要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承担各种各样的责任,除非学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法律分析:小孩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应该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因为幼儿园的这些孩子全部都是属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那幼儿园就要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承担各种各样的责任,除非学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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