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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丢了有复印件可以起诉吗?

债务追讨 2023-12-30 06: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条原件丢了有复印件,可以起诉。
    但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借条原件丢了,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
    当原件证据丢失,需要复印件来作证时,必须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一、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
    二、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
    三、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借条原件丢了有复印件,可以起诉。
    但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借条原件丢了,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
    当原件证据丢失,需要复印件来作证时,必须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一、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
    二、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
    三、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借条原件丢了有复印件可以起诉的,但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庭审的时候法官会要求核对欠条原件。如果没有欠条原件,但是有转账凭证的证据回单,一般也可以支持诉求。用复印件可以提起诉讼,立案没有问题。
    问题是在开庭的时候如果没有原件进行核对,会有败诉的风险。具体要以原件为准,也就是说原件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签字的借条,而复印件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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