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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后怎么处理

刑事辩护 2024-01-01 15: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案件不立案的情况下有两种解决方式,
    1、取得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服复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经审查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属于本辖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刑事案件不予起诉后处理是应当公开宣布,根据法律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分别送交下列机关和人员: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不起诉人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移送公安机关起诉的决定书,由公安机关送交。
    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向被害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可以请求复议。对意见不服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不予立案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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