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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口头承诺的项目奖金,不给了怎么办

讨薪 2024-01-01 2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奖金的性质是对积极工作的员工和做出贡献的员工的一种工资外的褒奖手段。员工如果给公司造经济损失,按理应该视情节和损失大小,对员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公司正常发放工资并辞退员工,属于企业正常用工制度合理范畴,不发放奖金属正常管理范围。
    员工无理由继续要求发放奖金。解决办法就是明确告诉员工不发放奖金理由并告知,员工不服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起诉,企业正常应对就是,告诉辞退员工,如果他非要求发放奖金,那么企业先要求该员工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当然,得看具体情况,如果所说的经济损失还不到500元或不完全是该员工原因造成的不大的损失,仅仅只是因为违反厂规、威胁领导,那就要分别看待。违反厂规有什么处罚规定、威胁领导具体什么情况,在核发奖金期间员工工作是否达标等。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 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以及发放金额的,劳动者辞职以后,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年终奖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
    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法律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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