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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XX2011年超生二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离婚 2019-05-11 17: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相关生二胎的法律法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二胎社会抚养费按政策要求是孩子出生前交还是出生后交的问题: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根据以上法律,不按规定生育子女的要予以处罚,因此,是孩子出生后而不是怀孕期间。
  • 社会抚养费指的是公民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给社会增加了负担,理应适当补偿所增加的社会公共投入的费用。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当我国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时,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
    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
    3、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
    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
    5、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的生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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