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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购买二手房,签了购房合同缴了一万押金以后,不想买,押金能退吗

二手房 2024-01-02 09: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购房押金是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你不想买房,押金能否退还,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开发商不具备销售商品房的资格,那么如果你不想买房,押金可以退还。
    我国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该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且买受人已交纳押金的,开发商应无条件将押金退还买受人。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合同签订失败之后押金可以退还。一般情况下,交付的押金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时,押金作为付款。交易失败时,押金应全额退还。收受押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也应承担返还押金的义务。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费。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费用的,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应当抵消房价;当事人未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费返还买受人;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订房子的押金是可以退还的。押金属于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金额,在房屋订购中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的,不过要注意的是购房者想要回购房定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购房者的原因未能订立预售合同的,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因此一般情况下,其押金都是可以退还的,除非是购房者自身存在原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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