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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有什么权利义务

房屋买卖 2024-01-02 11: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出卖人应按照约定事宜交付标的物,且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3、出卖人的取回权;
    4、买受人的回赎权;
    5、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 买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1、出卖人应按照约定事宜交付标的物,且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3、出卖人的取回权;
    4、买受人的回赎权;
    5、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买方享有占有、使用担保财产的权利,查阅、复制按揭贷款人持有的相关权利凭证及文件的权利,赎回担保财产或者财产的权利,检验通知的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享有收取价款的权利,交付标的物前享有孳息的权利,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瑕疵担保义务,附带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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