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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6岁的女孩来店里玩,让我给她50美分,然后我摸了摸她的肚子,说:吃这么多钱买东西吃啊,两天后有警察说有人告诉我猥亵,孩子坚持说我摸她的下半身,我摸了摸肚子,这能定罪吗?

刑事辩护 2024-01-03 08: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猥亵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相关罪名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 当事人对于他人的轻微猥亵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如果有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等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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