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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近半年,公司还拿我的照片做宣传,造成肖像权侵犯

肖像权 2024-01-03 1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如未经允许使用照片实施上述行为,可认为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建议与公司直接协商要求其停止使用,或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离职了,公司未经同意使用您的照片进行商业使用,涉嫌侵犯肖像权,如果你没有受到经济损失,也不能证明某公司从中获利了,那么可以要求酌情赔偿。关于停止侵害方面,你是可以要求公司封存、销毁宣传画册,或者将你的照片从中移出的,建议先行与该公司协商,并保留相关侵权证据;若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若处置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比如,为课堂教学、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而使用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用人单位在内部以处罚劳动者为目的张贴员工照片,属于侵犯劳动者的肖像权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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