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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同学??她的姐姐??结婚四年左右??,??孩子呢也三岁了??他们的感情 一开始是挺好的 男方挣到钱了都会给同学姐姐用??会经常回家也会经常出去喝茶??后来就慢慢不回家了,回家都是喝到醉的那种 ,??然后慢慢的吵架??越来越严重就打架了??男方会动手打同学姐姐??甚至跟她家里姐妹言语不合都想动手打??当初因为男方是二婚没想领 所以当时没有领证??男方是搞工程的 很有钱??但是没有买房??房子是租的??孩子从小到大吃饭上学玩都是同学妈妈的陪伴最多??最近分开了没有原因是男方想的??男方要孩子??同学姐姐搬出租房了??每天都哭得很难受??想要回孩子我有个同学??她的姐姐??结婚四年左右??,??孩子呢也三岁了??他们的感情 很有钱??但是没有买房??房子是租的??孩子从小到大吃饭上学玩都是同学妈妈的陪伴最多??最近分开了没有原因是男方想的??男

损害赔偿 2019-04-02 13: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庭一般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应当给予双方一个冷静处理问题或弥补修复感情的机会,因此,法庭一般不会准予离婚;
      
    2、如果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原告又坚持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的。法庭一般认为:已经给了6个月的矛盾缓和处理期,双方仍然不能和好或矛盾稍有缓解,一方仍然坚持起诉要求离婚,毕竟离婚是自由的,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因此,法庭一般就准予离婚了。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
  •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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