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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女儿户口迁走,还能继承土地承包权吗?

土地纠纷 2024-01-05 15: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分户后土地权可以继承视情况而定,如果属于家庭承包林地,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如果属于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也不能成为继承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土地确权后户口迁出的不能继承,其不是因为该继承人的户口迁出,而是因为该土地为集体所有的,不够被继承。其使用权在土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使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法律分析:1、个人承包的土地的权利不可以继承。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2、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相关规定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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