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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小产权房。外人提出异议,早在八年前就全额购买并一直居住。有买卖协议,支付房屋水电取暖费。外人转让后得知小产权不能转让,法院驳回了异议

小产权房 2024-01-06 04: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法院在执行查控期间依然会查到该房屋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也有可能会采取查封保全措施。但如果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已经购得了该房屋,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
  •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可以提出自己卖房的要求,法院会给与支持的,但需要由法院单位执行监管其卖房的房款。房产查封是指诉讼过程中法院在原告提出查封申请后通过司法途径将被告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被查封后的房屋不能进行过户、抵押的手续,但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房屋可以被法院多次查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购买小产权房之后,若要再转让,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否则便不能够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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