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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房屋买卖 2024-01-06 11: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1、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1)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买卖房屋的行为不违背公序良俗;
    (3)并且依法办理了房产登记等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
    能够合法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主体除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外,还包括以下几种:
    1、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主体。
    2、经所有权人或法人财产权主体授权的人,如行纪人、代销人等。
    3、质权人或留置权人。抵押权人由于不能直接对标的物进行实物支配,因而不得直接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故其不能成为买卖抵押物的主体。
    4、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变卖扣押财产,以偿还受损的当事人,因而也可以作为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5、能够适用善意取得效果的无权处分人。
  • 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是:
    1、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房屋买卖合同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双方订立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
    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
    三、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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