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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董事要不要承担债务

破产清算 2024-01-06 1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已经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作为公司的董事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存在法律规定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董事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首先公司破产之后仍然是需要承担债务的,公司是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主体。公司破产需要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如果股东没有抽逃资金和资产等现象,那么法人和股东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在破产之后需要将公司的财产进行变价,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用于分配承担债务。首先是用来支付破产的费用,然后偿还职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然后还有剩余的话,那么就用于缴纳破产人所欠的税额,接着就是偿还普通的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公司破产,债务原则上应当由公司承担,而不是个人承担。在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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