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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离的婚,但是已遗失,请问网上可以补办吗?

婚姻债务 2024-01-07 04: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或当事人在本辖区办理过婚姻登记且有档案可查的;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5、当事人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
    6、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当事人遗失或者销毁结婚证、离婚证明的,可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或者解除关系证明。提供的材料:原始文件副本;公告撤销公告;账户证书;居民身份证;居委会印章及街道证。
    一方或者双方在中国境外的,可以委托对方或者亲属朋友代理,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证明:原始文件副本;护照居留证复印件;声明和授权书;三张2英寸证书照片;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的原件有档案,如果结婚较早,可以到当地档案馆查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当事人遗失或者销毁结婚证、离婚证明的,可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或者解除关系证明。提供的材料:原始文件副本;公告撤销公告;账户证书;居民身份证;居委会印章及街道证。
    一方或者双方在中国境外的,可以委托对方或者亲属朋友代理,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证明:原始文件副本;护照居留证复印件;声明和授权书;三张2英寸证书照片;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的原件有档案,如果结婚较早,可以到当地档案馆查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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