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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妻子不知道的情况下,前夫借的钱不是家庭开支妻子需要承担的吗?

婚姻债务 2024-01-07 16: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前借的钱,原配偶是否要连带偿还的确定方式: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则原配偶无需连带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法律分析:婚前丈夫借的钱妻子不一定要还,如果婚前丈夫借的钱,妻子认可或者借的钱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还;如果婚前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不要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法律分析:婚前丈夫借的钱一般不能要求妻子偿还,因为这属于一方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个人所欠债务与债务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的,妻子也要偿还这部分债务,比照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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