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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病去世,妻子需要偿还欠款吗?

婚姻债务 2024-01-08 02: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丈夫去世之后其债务妻子不一定要还,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妻子需要偿还,但是如果该债务是个人债务,则妻子不需要偿还,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偿还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丈夫去世之后其债务妻子可能要还,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妻子需要偿还,但是如果该债务是个人债务,则妻子不需要偿还,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偿还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丈夫去世了夫妻债务由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所产生的,或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相关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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