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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水泥厂上班5年半了,公司2年前被其他公司收购了,也没有给付我们员工任何赔付,只是我们仍在继续上班。我们一天工作12小时,3班倒,一月上大概20天,这次又要裁员好几十人,但厂里没有公布裁员名单,把人员调动到自己干不了的岗位,逼迫员工自己离开,现在又搞优化岗位,可以自己选择到其他岗位,不然就进行补偿裁员,我想问我们能得到多少补偿合理?我定的工资除去5险一金,实际大概每月2100到2300不等,少的占多数,还有就是被现在公司收购后就没有工资条,也就是工资明细,节假日没有任何加班工资。请问我该怎么办,能得到多少补偿?公司2年前被其他公司收购了,我想问我们能得到多少补偿合理?节假日没有任何加班工资。

公司收购 2019-04-09 18: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单位存在对你安排有不合理的加班、未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形,你可以提出单方面辞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单位不存在前述情形,则可以单位安排给你的工作和劳动合同不一致为由拒绝接收安排,单位若解除合同则是违法解除,应承担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违约金。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属于用人单位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加班工资基数÷
    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
    21.75÷8×小时数×300%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实习期间不算入正式工作时间。  所以8-12有4个月。赔偿半个月的月工资,详见如下: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工资。  另外为提前30天通知本人,公司应再当赔偿一个月的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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