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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2年开始参加深圳XX的住院医师培训项目,为期3年,培训后回深圳的单位服务5年。一共8年。项目开始前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毕业后的“三方协议”。项目前三年归深圳XX统一管理,他们口头声称5年内违约辞职需赔偿每月工资6000元+培训费用约500元。目前我工作11个月,尚未与深圳市XX签订培训协议,我提出辞职,深圳方面提出赔偿方案:1.每个月工资6000元2.加上培训费4800-6000元(他们声称已向培训机构一次性交纳一年的培训费用,因此要全部赔偿)。3.社保金每月1100元4.人事代理费每月200元本人觉得此赔偿方案非常不合理,特咨询项目开始前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毕业后的“三方协议”。我提出辞职,1.每个月工资6000元2.加上培训费4800-6000元(他们声称已向培训机构一次性交纳一年的培训费用

合同纠纷 2019-06-11 05: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培训机构若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法律上属于非法人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
    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服务期由双方约定,不约定服务期是合法的。但是,规定了服务期,不一定就是合法的。
      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您好,由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中达成的合意是关于毕业生毕业以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内容,关系到双方日后建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劳动合同,因此,在实践操作中,毕业生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违约,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中也规定: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
    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的协议书。
  • 《劳动法》
    3.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⑴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⑵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⑶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⑷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⑸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⑹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⑺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无效的;⑻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有上述第⑻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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