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我是湖北人2014年我来到威海市XX公司上船做船员当时签订合同是两年随后在2014年11月11日正式出海到南半球XX境内的公海渔场进行远洋鱿鱼釣作业一直持续到2016年7月17日回到XX随后我们一行有十多人到公司要求结账而公司人声称20142015年工资已经全部打入我们最初提供的xx银行账户上了2016年的6个月零6天的工资只发3万元要扣除11000元到2016年底才能再次打到我们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可是通过我们一行人的确认20142015两年的工资并没有按照合同最初的底薪提成的结算方式结算给我们但是公司方面却坚持说已经结清了然而2016年的工资按照合同每人应该是41000元可是公司只给每人发了5000元钱就叫我们回家等从银行给每人转25000元A要扣11000元一直到年底根据他们所说的评分制扣除以后再给于转账这样算下来按照合同上的标准我们每个人至少少拿到3-4万元工资不等(因为涉及到每人在船上工作期间向船上购买的物资不一样)我们一行人现在A等在XX等待公司给出说法可是公司连基本的工资单都不给我们出示接下来我说说合同的情况合同明确说明我们的劳务时间是从船离XX远洋作业开始我们签订合同也是按照那个时间签订的到船完成远洋作业回到XX码头之日结束其工资计算方法是底薪75000元每年+提成奖金其中只写明了底薪是75000每年而提成是说随行就市后来开始作业以后船上的领导告诉我们提成按照一千吨保底超过一千吨一千至二千吨是5元每人每吨两千吨以上是十元每人每吨2014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是在去往渔场的途中从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本船一共釣得鱿鱼3400多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17日到XX共釣得鱿鱼200多吨以上就是基本情况请问我们每人应该得到多少工资和提成如果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所示给于我们结算我们应该怎么办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索要我们的工资另外就是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渠道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希望给于帮助谢谢我们一行人现在A等在XX等待公司给出说法可是公司连基本的工资单都不给我们出示接下来我说说合同的情况合同明确说明我们的劳务时间是从船离XX远洋作业开始我们签订合同也是按照那个时间签订的到船完成远洋作业回

综合法律 2019-05-25 13: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福利方面的内容,并非强制。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正常应该体现在劳动合同里。如果劳动合同里没有写清楚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未写清部分与用人单位内部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属于劳务报酬的一种主要形式,是用人单位给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薪酬,它以现金、银行存款、五险一金等形式存在。
    从一定的程度上说,社会保险其实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 我国劳动合同法仅仅就工资的数额标准、支付方式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没有对劳动双方的税务负担问题做出强制性规定;税法中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但是如果有人愿意替纳税义务人承担该义务,税法也没有做出禁止规定,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署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 工资支付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使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转变成实际所有工资的过程。  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是劳动者实际支配和处分工资的前提。为此国际劳动组织在1949年第95号《保护工资公约》原85号同名建议书中,对工资的支付保障作了规定。
    我国涉及工资的支付保障规定主要有《劳动法》、劳部发[1994]489号《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amp;#39;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amp;#39;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损坏物品,如果是因其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额,但每月扣除的数额以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为限,以保证该扣除不影响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威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还有疑问? 立即咨询律师

25万认证律师 · 60分钟无限追问 · 平均2分钟响应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我们一行人现在A等在XX等待公司给出说法可是公司连基本的工资单都不给我们出示接下来我说说合同的情况合同明确说明我们的劳务时间是从船离XX远洋作业开始我们签订合同也是按照那个时间签订的到船完成远洋作业回
立即咨询
默认头像
王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谢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张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黄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陈律师6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