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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起诉状上称,借款后被告债务人一直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再审债权人又称,保证人扣留了债务人的部分借款。债权人在起诉状上称,借款后被告债务人一直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保证人扣留了债务人的部分借款。

债权债务 2019-03-29 17: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返还借款。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和还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得不明确,首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还款:  
    一、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还款的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利息金额=本金×利率×期数  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计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借款利息=本金×相应期限的利率  复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1利率)期数-本金=本金×[(1利率)期数-1]  当期借款利息=(本金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相应期限的利率
  • 对于债务人迟延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承担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相关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 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应该:
    1、确认债务人(被告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等;
    2、书写诉状;
    3、收集、整理债权凭证(借条、支付凭证)等证据;
    4、提供诉状及证据的复印件到法院起诉、缴费;
    以上工作建议委托律师完成,因为律师相对专业,能更好的维护你的权利;同时,2-3项材料自己留存一份、法院一份、每个被告一份。法院的和被告的材料在起诉时交给法院即可。
  • 未申报债权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可以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破产时,在申报债权时,两种不同的保证在做法上有所区别。由于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均有责任份额,因此,各保证人可以独自就其份额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各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利益的冲突。
    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都有责任对全部债权承担清偿义务,各保证人也就都有权以全部债权额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考虑到各保证人都申报债权,会出现利益冲突,也不利于人民法院登记工作的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以一个主体申报债权,行使追偿权,但不意味着最先申报债权的保证人有受偿权。最先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只是作为所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的代表人,对于破产程序中所受的清偿。
    各保证人将平均分配。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人民法院将要发出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受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通知后1个月内,未受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因此,债权人会得到债务人破产的情况,应当加入到破产程序中,主张自己的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就未能从破产程序获清偿的部分债权要求保证人履行。

    在债权人有保证人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发生破产而债权人又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主张破产分配的权利,那么按照保证合同的规定,保证人肯定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需要法律给予保证人一定的救济措施,以保护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根据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如果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保证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参加对债务人的破产分配,预先行使其追偿权,以保护其利益。
    如果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通知保证人,则使保证人本来可以从破产程序中获得的部分清偿未能获得,本应减少的义务未能减少,并且保证人以通过加入破产程序预先行使的追偿权也不能实现。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就可能从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要求保证人履行,即保证人在该债权于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还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是否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法律为了避免保证人于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够实现追偿权,特别规定了追偿权预先行使制度。我国《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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