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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嫂嫂在于我哥哥办理结婚之前与他人生育有小孩儿 但是并为同前一人办理结婚 只是育有小孩儿 现在前一人要告她重婚罪 请问罪名可以成立吗我嫂嫂在于我哥哥办理结婚之前与他人生育有小孩儿 但是并为同前一人办理结婚 请问罪名可以成立吗

离婚 2019-04-08 08: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重婚罪的定义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经过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
    不过,在部分地区,对于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也是给予认可的。
    2、 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同居不等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
  • 重婚又生育孩,且拒不认罪的,应依法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不能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重婚罪并不是一般人(甚至包括一些律师)认为的绝对的自诉案件,而是可公诉,可自诉的刑事案件。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本没有规定:告诉才处理!
      再看最高院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由此可知,重婚罪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被害人有证据的,可以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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