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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输送怎么认定?

诈骗 2024-01-11 1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利益输送的认定有以下情形:
    1、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共财产输送给本人、或特定关系人。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或向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5、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利用职权互相为对方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 以下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认定: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 满足以下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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