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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是怎样认定的?

其他 2024-01-11 18: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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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侵犯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行为人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认定侵犯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行为人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四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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