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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吗,具体应该怎么规定的

保外就医 2024-01-11 20: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上的保外指的就是保外就医。
    先来看看保外就医的条件: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这种情况下,犯人是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到监所外的医院进行医治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缓两年执行后,改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是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1/3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这种情况下可以保外就医。或者是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通过改造表现良好的,不受上述执行期限了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这种罪犯在监所里自己不能够吃饭,上厕所,一直要到监所外进行治疗。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保外就医请申请程序
    1.监狱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通过,报请审核。
    2.审核同意后,由鉴定医院进行鉴定,鉴定医师填写病残鉴定书。
    3.执行科填写法律依据:《犯罪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合议申请表》
    4.通知家属取保,并且经过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
  • 累犯保外就医可能性不大,可以申请。累犯与初犯相比,其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并无不同,因而从社会危害性上无从说明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累犯者在初次犯罪接受刑罚后,国家和社会期待其能有所悔改,改恶向善,然而竟然违背了社会期待再次犯罪,充分说明累犯者较初犯者具有更强的人身危险性,基于特别预防的原理,自然规定较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累犯一般情形下不可以保外就医,但如果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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