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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xx中学职工,现就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咨询一下,我毕业于原西安XX大学,该校实行择优推荐,单位考核录用,因考核需要时间,上报有个过程,故参加工作时间和录用介绍信有时间差,我是1988年12月持西安XX大学开的荐函来12中上班,等学校考核合格逐级上报,办完录用手续已经到了1989年12月。参加工作时间学校一直认定为1988年12月,从2006年工资改革时改为1989年12月。理由是招干录用表时间为1989年12月。偶尔翻2012年5月28日华商报有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人社厅的解释:国家(73)计劳业字7号政策规定,临时工在原单位被招干录用为正式工,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干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我在12中被正式录用以前的这一年的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工作时间应为1988年12月。学校又在搞工作时间认定,不知道国家(73)计劳业字7号政策现在还在用不,对我的情况适不适用?与参加工作时间按录用干部介绍信时间为准有没有矛盾?对事业单位适应不?希望得到你的帮助,答疑解惑,不胜感激。可以与被招干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我在12中被正式录用以前的这一年的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我的情况适不适用?

综合法律 2019-05-15 00: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事业位临时工工资的相关规定如下国家有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规定是:  
    一、《劳动法》实施后,已经没有临时工的概念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原临时工,应当纳入工人管理,由所在单位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和交纳社会保险。  
    二、《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 临时工和正式工都是劳动者,不管是否签订合同,均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 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目前没有临时工的称呼,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临时工”也要参加社保。所谓临时工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
    依照我国的法律,通常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依法缴纳保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临时工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保,并且依法进行工资的按时发放。
  • 工龄的认定标准就是实际工作的年限。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
    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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